在校大学生“合伙”母亲出租微信号获取好处费 母子沦为电诈“工具人” 致损百万元双双获刑

2025-09-24 08:28 温州都市报 

温都讯 当子女涉足法律灰色地带的“危险游戏”时,父母竟当起了“合伙人”!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在校大学生为赚“快钱”以身试法,其母并未担负起家长的监管责任,反而一同参与,最终导致母子二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双双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与母亲周某某是重庆人,刘某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4年上半年,网络上一条“高价租用微信账号”的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要求简单到不可思议:只需提供实名微信号的登录权限,每天就能获得数百元的“好处费”。

“不就是借个号吗?又不是我去骗人。” 在“日进斗金”的诱惑之下,刘某某开始将自己的多个微信号提供给对方,甚至将此当成一项“事业”来经营,用几十、上百元的“辛苦费”从同学、朋友处收集账号转租,做起了“中间商”。

“生意”越做越大后,刘某某向母亲周某某“分享”了这一发财之道。在周某某看来,这是头脑灵活的儿子的一项“社会实践”,她也加入其中,成为儿子的“合伙人”。这个家庭“作坊开始高效运转。为了躲避银行监管,周某某主动研究并注册了虚拟货币钱包,用于接收上家支付的USDT报酬。短短数月,两人向下线的同学、朋友支付好处费共计3万余元,而流入他们母子口袋的纯利润达8万余元。他们俨然已是诈骗犯罪链条上,一个稳定而关键的“账号供应商”。

2024年10月30日,诈骗分子远程操控使用周某某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知行合一”,以推荐股票投资为名,诈骗永嘉籍被害人柳某99万元。

案发后,刘某某母子虽退赔被害人柳某部分损失,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详实证据,母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考虑到二人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8万余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某与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亲情捆绑式共同犯罪。承办检察官提醒市民,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账号,一旦丢失请及时挂失或注销,切勿贪图小利将其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这些行为很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帮助,涉嫌违法犯罪。

温都记者 吴祖坚 通讯员 永检

编辑 金慧君

审读 郑凌

责编 黄云峰

监制 王冰

▲《温州都市报》2025年9月24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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