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未收到却要“先退货才能退款” 消费者通过起诉追回货款

2023-03-08 08:51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15497

《温州都市报》2023年3月8日第5版

在网购中偶尔会遇到被“坑”的经历,消费者可以通过主动维权挽回损失。日前,瑞安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消费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13日,郑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汪某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卫生纸,总金额2461.4元。当天,汪某向郑某某发送了快递单号,但该单号实际是时效测试单,而非实际快递单号,货品并未实际发出。7月15日,郑某某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应汪某要求通过微信确认了收货。之后,汪某对案涉货款进行了提现。7月17日,郑某某因未收到货物向汪某提出售后申请,汪某却要求先退货再予以退款。

郑某某遂向网购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平台发现案涉交易异常后向郑某某披露了汪某的信息,并提示郑某某与商家沟通协商。但郑某某与汪某未能达成协议,遂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网购平台在郑某某投诉后已从汪某商铺的保证金中向郑某某退还了部分货款;平台因汪某经营的店铺延迟发货、店铺资金不够扣减,对该店铺于2022年1月1日予以下架处理。郑某某认为网购平台存在管理失当,故郑某某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汪某返还其个人消费购货款2427.4元,并要求平台支付相应的经济和精神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汪某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被告汪某未按约向原告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

本案中,原告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却主动确认收货,导致被告汪某能够对案涉货款进行提现,存在过错。

网购平台在案涉纠纷发生后已向原告披露了商家信息,并对店铺的资金进行扣划返还、限制经营即下架处理,其已完成平台的注意义务,故网购平台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某返还原告郑某某货款2427.4元。

通讯员 雷杰飞

编辑 陈东升

审核 李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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