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小问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闲置

2022-08-18 08:58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23872

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政府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将用房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对用房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或者就近置换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见《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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