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小问答】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

2022-06-23 15:57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24084

问:《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条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平均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并按照每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布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新建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支持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适度集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指标,统一设置具备生活照料、健康照护、文体活动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供需状况、现有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等因素,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每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五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见《条例》第12条)

备注:为深入推动《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老年友好·颐养温州》特开设《条例》小问答,普及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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