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秘籍】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知识竞赛参考资料(四)

2020-10-16 12:33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2316

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知识读本


第八章

老年人精神关爱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高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流动频繁化,及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竞争加剧、个人意识增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关注的现象凸显。


一、关注精神需求

01

重视老年人精神方面需求


老年人从生理上已经进入衰退期,体弱多病、每况愈下是他们身体健康状况的主要特征。衰老使很多老年人变得忧心忡忡。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素质也会逐渐弱化,表现出进取心差、风险承受能力弱、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内心空虚、容易灰心、常感失落、自卑和抑郁等心理症状。离开了熟悉的工作环境,社会角色和地位作用发生了急剧变化,社会活动减少,这些都会对老年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造成老年人心理失衡、情绪低落、抑郁和消沉,出现焦虑、孤独和被社会抛弃感,严重的甚至会诱发身心疾病。

老年人既有物质方面的需求,也有精神方面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将逐渐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将显得更为强烈和重要。对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引导和合理满足,提高其精神生活质量,促进其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幸福感的增强,能够弥补物质资源的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物质资源的保障功能,并增大现有物质资源的保障效用。


02

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网络


相较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的满足更需要外部力量的参与和支持,需要不断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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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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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老年人从子女那里最想得到的不是金钱、物质,而是亲情。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子女的精抻抚慰是最有效的,也是老年人最渴求的。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已入法,对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里的“家庭成员”,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问候,可以是一个电话、一封信件、一张贺卡等等。

对于“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上曾有较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要求规定为法律义务,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常回家看看”能够强制执行,效果也不会太好。支持者认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关注的现象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回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在其中加入“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倡导、指引和教育功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作用。

最终,后一种观点被采纳,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以此表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并将出台政策措施为此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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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探亲休假、护理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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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我国已有多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截至2017年底,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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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心理慰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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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要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活动。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


03

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爱服务体系的完善关乎广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关系到脱贫攻坚的目标实现,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017年12月28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意见》还突出强化家庭在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强调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权益保障作用,明确发挥为老组织和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独特作用,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强政府部门对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


二、繁荣老年文化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内在要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老年人文化权益的迫切需要。老年文化建设以保障老年人基本文化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优化老年文化建设发展环境为重要支撑;以老年人广泛参与的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产品为主要载体,促进老年文化建设实现新跨越、新发展。

2012年9月,为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全国老龄办等16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号),就加强老年文化建设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01

发挥公共文化为老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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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老年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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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老年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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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乡老年文化建设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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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开展老年人特色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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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宣传思想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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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品牌老年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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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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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推动老年文化产品创作


三、发展老年教育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强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提供教育必须避免对年长者的歧视”。世界上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出台终身教育、老年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并将老年教育政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许多国家通过兴办第三年龄大学、推动社区老年人互助学习、倡导老年人利用网络自主学习等多种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这一规定为我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明确了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5项主要任务。


01

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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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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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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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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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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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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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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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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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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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息技术服务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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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文化体育科技资源服务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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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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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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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老年教育与相关产业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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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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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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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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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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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老年体育

体育健身活动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便捷、经济、有效方式,也是老年人保持健康、延缓衰老的理想途径。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体育工作以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完善体育组织网络为依托,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手段,实现老年人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并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01

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


02

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


03

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章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既有生存性需要,也有发展性需要,老年人的发展性需要只有通过参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同时,老年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也必须通过充分融合和参与社会发展来实现。


一、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概念界定

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认识,事实上反映了整个社会对老年人生存意义的价值判断以及对生命个体老年期生命价值终极意义的根本观点和看法。


01

概念界定


狭义的界定,认为参与社会发展就是老年人继续参与生产劳动或退休以后再工作,从事有酬劳动。广义的界定,认为参与社会发展就是老年人参与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倾向于认可相对广义上的参与社会发展的概念。比较广为接受的观点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指老年人参加或从事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


02

概念解析


广义的界定具体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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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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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包括城镇老年人与农村老年人、已退休的老年人与未退休的老年人、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老年人与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老年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应是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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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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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指的“参加或从事”是广义的参与,它在参与活动的时间上包括经常与偶然的,形式上包括在业与不在业的,场所上包括不在家与在家的,报酬上包括有酬与无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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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社会发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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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指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是广义的社会发展活动,即所有有益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活动。由于老年人参与这些活动,体现了他们继续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发展做贡献,因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与“老有所为”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老有所为”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目的,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则是“老有所为”的实践形式。


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几种误解

当前,社会上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存在一些误解,影响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活动的蓬勃开展,应予以澄清。


01

与老年人再就业等同


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与老年人再就业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只有老年人从事有收入、有报酬的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才算参与社会发展。持这种观点的人鉴于当前我国城镇中青年人失业问题还比较严重,认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会挤占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岗位,便不敢理直气壮地宣传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老年人再就业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就“老年人就业”这个提法本身来说,仅指那些已经从就业岗位退下来的老年人再重新就业。在我国广大农村,绝大多数农民进入老年后,仍继续从事农业活动。“活到老,干到老”,根本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因此,如果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同于再就业,实际上就是把我国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范围局限于生活在城镇的那些已离退休及退职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范畴内。


02

与老年人自愿参与社会发展等同


此观点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与老年人自愿与量力参与社会发展完全等同起来,认为老年人在自觉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的活动才算是参与社会发展。这种观念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主观动机、活动强度等因素加进了界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标准,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此观点,如果老年人参加或从事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特别是有酬的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是非自愿的,如收入低下、生活所迫,不得已从事生产劳作,就不算参与社会发展。这样不仅很难对参与社会发展的老年人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而且还会低估这方面的人数。


03

与老年人自娱自乐活动等同


老年人为愉悦身心,从事各种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锻炼等活动,属于老年人个人的自我服务和自我提高的范围,不属于社会性、公共性的教育、娱乐、体育、文化活动,不能归结为参与社会发展的范围。

但是,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或学校的学习,参加社区活动中心的文化娱乐活动,从事群众性、集体性的体育健身活动,属于公共性、群体性的活动,不仅有利于促进自身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而且保持了与社会的接触和联系,有利于塑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应作为参与社会发展的活动,给予提倡和鼓励。


04

与老年人从事家务劳动完全等同


在我国,过去一般把家务劳动排除在参与社会发展之外,此后一些学者提出老年人从事的家务劳动或家务活动应该归于参与社会发展的范围。现在来看,把老年人从事的家务劳动完全排除在参与社会发展活动之外是不妥当的。因为许多老年人从事的家务劳动、照看和教育孙辈的活动,替代了本应该请保姆或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工作,节省了社会人力资源,使子女能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使孙辈更健康成长。这一切将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社会发展,其社会价值应当充分肯定。

当然,如果把老年人从事的家务劳动完全归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也过于宽泛。事实上,在我国老年人从事的家务劳动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自我服务性,不能将老年人为自己做饭、洗衣、打扫房间等活动都看成是“老有所为”。


三、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

01

参与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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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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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是指通过某些人头脑中所储备的知识经验和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料的综合加工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开发。咨询产生智力劳动的综合效益,起着为决策者充当顾问、参谋和外脑的作用。不同行业和职业的老年人,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业务技能等,可以从事不同的咨询。各行各业各系统各单位,不管是决策还是设计,是生产还是经营管理,是科技开发还是应用,都需要老干部、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乃至有技术、有经验的老工人出主意、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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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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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技开发和应用涉及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权利的转让,涉及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必须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在依法从事的前提下,老科技工作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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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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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继续参加生产劳动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在农村,大量低龄健康老年人,仍然活跃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劳动。在城镇,退休老年人大多来自各机关、各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种各样的人才都有,从修理业、服务业、经营零售业,到开办企业等,都可以做。但是,都需要依法办事,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比如要进行工商登记、接受管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等。


02

参与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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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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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老年人可以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或者退出了生产劳动岗位,但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仍然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干涉老年人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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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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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与中青年群体有一定的区别。中青年群体主要是以与职业相联系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而老年人则更多的是直接参加社会性的政治活动。具体来说,老年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参与政治活动。

一是通过老年人的社会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相对于中青年群体而言,老年人在生理、社会生活能力和经济地位方面都是比较脆弱的,因此他们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来反映和代表他们的意愿。我国近年来在城乡基层社区普遍建立了老年协会,在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维护老年人权益等方面产生了良好效果,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通过基层老年协会,广大老年人可以参政议政、给基层政府提建议,为老龄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是直接参加政治活动。现代社会的老年公民,大多数人在健康允许的情况下很愿意参加政治选举、借助于媒体参与对政府公共事务的监督和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我国,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达到了相当高水平,他们关心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这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如果应用得当,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成为积极的社会政治资源。


03

参与文化生活


老年人参与文化生活,按照目的和功能不同。可以划分为价值发挥型参与和休闲型参与。价值发挥型参与主要指老年人作为文化生产和创作的主体,为文化发展再作贡献的参与。休闲型参与主要指老年人作为文化消费的主体,为愉悦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而进行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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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优良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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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处于智力发育和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过程中。培养和教育他们健康成长,人人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不仅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是老年人的责任。因此,充分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和力量,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教育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除了家庭中的言传身教之外,可以通过编史修志、著书立说等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也可以通过担任校外辅导员和讲述革命历史、故事等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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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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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是历史的见证人,是人类文化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继承者、创造者、发展者和传播者。老年人中的老教授、老教师、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经验、有技能的老工人、老农民,都可以将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通过兴办民办学校、举办科普讲座和科技知识宣讲活动、著书立说、写回忆录、做辅导报告、进行技术指导、现场示范等多种形式,传授给他人。


◆◆

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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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老年人。不会因为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或不从事某种劳动,受教育的权利就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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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体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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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否拥有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权利,体现着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老年人是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主体之一,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将老年人置身于集体之中,能够消除孤寂,愉悦身心,改变老年人的精神面貌,给家庭带来欢乐,给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有利于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04

参与社会生活


社会生活都是会直接发生社会互动的一些活动,是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包含的内容很多,人际交往、志愿服务、参加公益活动、参加民间团体等都属于它的范畴。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既有助于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交流情感,也有助于体现老年人的价值,对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


◆◆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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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老年人可以参加或从事各类志愿服务,内容涉及咨询建议、环境保护、帮困助弱、社会安全、社区建设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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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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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指协助公安机关,参加社区范围内的群众性治安保卫活动。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厂、学校等的治安保卫工作,参加社区内组建的治安联防组织,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参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安全,防盗、防火、防止可能发生的其他灾害事故等。

关于老年人参与协助调解民间纠纷,这里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社区范围内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家庭纠纷主要是指夫妻间、子女和老年人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大都属于民事范围之内。

此外,在社会生活领域,还具有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其他社会活动,只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老年人可以视自己的条件,自觉自愿参加。


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府责任

政府在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从制定规划、完善政策、舆论宣传、加强老年人组织建设、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提供教育培训、实施表彰和奖励、强化劳动保护等多方面做出努力,逐步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01

制定规划


02

完善政策


03

舆论宣传


04

组织建设


05

人才服务


06

教育培训


07

表彰奖励


08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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