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秘籍】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知识竞赛参考资料(二)

2020-10-16 12:30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4649

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知识读本


第四章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实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着力保障和改善老年群体民生,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主要成就


0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


老龄事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三中全会都对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快建设社会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

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与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老年人照顾服务等政策文件,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将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列入专题研究。李克强总理在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专题会议中对老龄事业重点领域改革发展进行强调和部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设专章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行部署。全国人大组织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全国政协将老龄问题纳入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并多次组织政协委员就老龄事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近五年来,全国人大、政协涉老建议和提案数量逐年递增。


02

我国老龄事业顶层设计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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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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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行版本是2015年修正版)为主体的老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全国已有21个省份完成了配套法规的修订,9个省份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监护作出规定。民政、人社、卫健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了老龄领域部门规章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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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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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持续编制和实施了5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包括《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多部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各自领域“十三五”规划均将有关老龄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有关部门分别制订了《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国家层面出台的专项规划对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专门部署的有22部。“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蓝图已经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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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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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完善生育、就业、退休、养老等政策,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等重大决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做好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以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康复辅具产业、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性试点等密集出台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290多个涉老规范性文件。


03

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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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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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形成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全民参保计划加快实施。

截至2018年5月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约9.22亿人,比上年末增加650万人;截至201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02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64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9268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1026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441万人和922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年递增,月人均养老金从2012年的1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2362元,年均增长8.8%。

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底,约5.1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领取待遇的有1.5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人均养老金约120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施,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2016年首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1亿多退休人员受益。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逐步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相继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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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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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成为全民医保的主要受益群体。截至2018年5月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约11.9亿,比上年末增加1807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取得积极进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深化,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用上涨,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即将实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逐步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待遇大幅提升。

截至2015年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平均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2017年全国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平均提升了13.99%。

主要针对老年人与医疗相关的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15个城市试点。截至2017年底,参保人数超过4400万,当年受益7.5万余人,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人均支付7600多元,制度保障功效初步显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参加人数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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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城乡统一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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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了低保救助。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城市低保对象126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045.2万人,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306.2万人。农村有1597万老年人享受低保,超过农村低保总人数的40.5%。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540.6元/人·月,较上年同期增长9.3%,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300.7元/人·年,较上年同期增长14.9%。建立了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共有423万老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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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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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福利制度

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达2682.2万人。30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享受服务补贴的老年人354.4万人。29个省份建立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61.3万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关怀制度逐步完善。

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

201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以满足老年人迫切需求为导向,以增进老年福祉为目标,明确了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食、住、行、娱等各方面。

全国31个省份都出台了优待老年人政策。多地政策实现“同城同待遇”。全国所有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县市均实行了对65岁以上老年人减免公共交通票价政策。第四次全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65.8%的老年人享受过多种优待,其中20.8%的老年人享受过公共交通票价减免,13.4%的老年人享受过公园门票减免,10.1%的老年人享受过旅游景点门票减免,9.1%的老年人享受过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


04

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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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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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试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等等。自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连续3年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90个地级市试点地区启动。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预算内资金157亿元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养护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得到重点扶持。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5.5万个。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社区养老机构和设施4.3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3 万个;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44.8万张,比上年增长2%(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9张),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338.5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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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间资本力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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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近几年,我国陆续发布系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一些主要政策包括:《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民政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2014年第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等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着力推动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政策落地。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得到强化,重点转向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智、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持续推进。加强了对民间资本设立养老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指导,优化了养老机构许可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7年底共核准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27支,核准规模282.7亿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养老服务领域加快推广,PPP项目总量和投资额明显增多。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首批1043个PPP项目中,涉及养老、健康养生类的项目共有46个,总投资近300亿元。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坚持每年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要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30%。全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迅速,达到养老机构总数的40%,许多省份已经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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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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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2014年1月26日,民政部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

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配置和服务标准以及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2017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这是我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持续开展。2017年3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六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点行动内容包括9大项: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建设,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提高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建立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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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健康养老取得显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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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互联网+养老”行动,推广社区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出台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制定了智慧健康养老技术标准。2017年11月,工信部、民政部与国家卫计委共同公布2017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共有53家企业、82个街道及19个示范基地入选。无锡等物联网基地积极开展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产业中的应用。康复和护理机器人研发取得重要进展。老年人智慧穿戴设备不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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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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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为解决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具体任务措施包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160所高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招生1万多人;有134余所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在校生3万多人。各地普遍资助养老护理人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比例明显提升。


05

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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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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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国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等,通过全国爱牙日、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卫生日等专题宣传活动,持续向老年人传播健康养生知识,推动了老年群体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和健康意识的提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健康评估和指导。2015年接受免费体检老年人数达1.18亿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6%。老年人心血管病高危筛查干预、慢性病综合干预及抑郁症、阿尔茨海默症等的防控工作力度加大。全国建有265个国家级、460余个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80.9%的县(区)启动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有力推动了当地老年人慢性病防控和健康促进工作。建立了6个老年疾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北京医院设置了国家老年医学中心,推进老年健康、老年病防控和诊治等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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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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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老年人作为重点对象。老年病科等相关专科纳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业康复护理机构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全国共建有康复医院453所,护理院168所,护理站65所,比“十一五”期末分别增加了69.0%、242.9%、16.1%;全国护理院和康复医院的床位数分别增长296.49%、97.03%;设立老年病专科的三级医院数增长了16.26%,有效提高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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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分批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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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分两批遴选了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78.6%的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全国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46%。

截至2017年4月,全国开设老年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有3179家,占二级以上医院的40%左右;医养结合机构共有5570家,其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养结合机构有2117家,占比为38.01%;医养结合机构床位总数为115. 21万张,其中医疗床位25. 63万张,养老床位89.58万张;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有73825家,占比为7.68%;全国出台省级医养结合实施意见的有29个省(区、市);有21个省设立了省级试点单位,有17个省建立了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中出台贯彻意见的有78个。


06

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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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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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老年人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实现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普遍设置了便于老年人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标准。截至2017 年底,全国各类老年活动室发展到35万个。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文化产品大幅增加。文化部门组织开展了“中国老年人合唱节”“老年文化艺术节”等示范性老年文化活动。通过举办“群星奖”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了一大批反映老年人生活、由老年人表演的优秀老年题材文艺作品。依托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生产出一大批适合老年人的数字文化产品,总量超过1600TB。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活动持续开展,在满足老年人阅读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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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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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教育方面,国务院颁布了首个老年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明确到2020年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目标,同时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拓展发展路径、加强支持服务、创新发展机制做出部署。高校第三年龄大学联盟、老年开放大学相继成立,各级各类院校发展老年教育的态势形成,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系统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试点。截至2017年底,老年学校4.9 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04.0 万人,此外还有数百万老年人通过远程教育、社区教育等各种形式参与终身学习,初步形成了多部门推动、多形式办学的老年教育发展格局,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和服务社会的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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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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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对老年体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体育总局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5〕155号),推动老年体育社会化、科学化、生活化。国家加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建设,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建设社区多功能体育场地,资助购买老年人专用的健身器材,太极拳、广场舞、健步走、门球等专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连续举办,老年人科学健身指导不断加强,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等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日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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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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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底,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已经发展到55.4万个,覆盖率达到81.9%,成为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平台。“银龄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寻找“最美老人”活动、全国离退休干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等广泛开展,充分发挥了示范榜样作用,吸引更多的老年人追求老有所为。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45.6%的老年人经常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07

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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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住生活环境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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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73号)。涉老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得到扶持,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在一些城市(区)试点。全国650多个城市和1600多个县城参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活动。截至2015年,全国评选出50个无障碍建设示范县市、143个无障碍建设达标市县。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符合城镇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助,切实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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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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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全国老龄办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8〕6号)。一些地方将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类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尊老敬老宣传报道。尊老敬老教育内容融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标准,纳入了青年学生行为规范。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敬老月”“最美孝心少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敬老文明号”等活动持续开展。2016年全国敬老月活动期间,共走访慰问2580万老年人;发放慰问金和各类物品价值38.62亿元;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1357万人次。


08

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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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制宣传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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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司法部门依托“法律六进”活动平台,利用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了面向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公安民警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防范、法律知识宣传,增强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大众传媒积极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加强了老年人消费侵权领域的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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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维权服务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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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各地在健全省市(地)县(区)三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同时,在各级老龄办以及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寻求法律帮助。截至2017年底,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2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达到6.4万个。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2016年12月,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

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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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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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虐待老年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狠抓侵害老年人命案侦破工作,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打击整治侵害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15年有92.6%的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09

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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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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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老龄工作机构设立至今30多年,先后经历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中国老龄协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4个阶段。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1600个,所有的省(区、市)、95%的地(市)、86.8%的县(市、区)都设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从中央到地方的老龄工作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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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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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8月,全国首届老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第一次召开全国性的会议研究老龄问题。1989年3月,国家编委批准成立国家级多学科老龄问题综合研究机构——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开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2009年10月25日,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正式启动,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战略研究。2013年6月27日,由全国老龄办主管,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老龄科学研究》(刊号:CN10—1122/D)创刊,系我国老龄科学研究领域第一份国家级学术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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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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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领域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政府积极主动和国际社会、联合国系统加强老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发挥作为人口大国在国际老龄领域的重要影响。与联合国有关组织、欧盟以及法国、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性别、老年扶贫以及老年教育等领域开展了项目合作。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实践经验

我国老龄事业继往开来,在继承中创新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老龄问题治理经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经验弥足珍贵,为世界老龄问题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01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02

坚持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


03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方法


04

坚持立足国情放眼全球的原则


05

坚持发展老龄事业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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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推进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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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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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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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科技支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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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人口老龄化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社会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树立积极老龄观,倡导代际和谐社会文化,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老年群体的获得感不断提升。但是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我国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重而道远。


01

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待增强


02

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03

老龄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第五章

老年人社会保障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


01

养老保险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般都是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养老保险体系。1994年世界银行把它称为三支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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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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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是指缴费一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两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

针对企业职工,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做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05年12月3日,又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建立起适用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全国统筹的第一步。

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国不断探索建立和健全离退休保障制度。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1980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施行。1982年2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针对农村居民,2009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确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我国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自愿参加户籍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群纳入范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了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填平了城里人与农村人之间的身份鸿沟,让社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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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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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单位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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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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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医疗保险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较,老年人更需要特殊的医疗服务保障,需要在就诊、用药、护理、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得到照顾。对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主要是在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时,老年人少缴或者不缴,体现出照顾和优待,维护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国家正在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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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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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三项”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突出体现了对困难老年人医疗保险权益的保障。

2009年《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印发以来,各部门积极探索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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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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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发布。旨在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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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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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2016年4月14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落实《意见》要求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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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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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发展趋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即失能老人)数量在不断增长。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是指为那些因年老体衰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障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纳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家正在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并予以服务保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二、社会福利

老年人社会福利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下,根据老年人特殊需要和老年人自身特点,提供给老年人的养护、医疗、康复和娱乐等方面的物质和服务。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制约,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一度只是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主的补缺性福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的惠及面正在逐步由传统的“三无”对象向全社会有需要的老年人拓展,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01

高龄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是老年津贴的一种,是针对高龄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倡导敬老尊老风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体现了保障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有利于维护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外,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向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后来逐步扩大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度设计灵活、原则。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显示出国家对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倡导性态度。


02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实行资金补贴,是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各地逐步探索建立这项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有的地方建立了标准,区别不同老年人,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实施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截至2017年底,全国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老年人获得了专项补贴,可以用来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03

护理补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过程中,许多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式,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全面发放护理补贴,符合政府承担底线社会保障责任的国际惯例。截至2017年底,全国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04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在失独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国家建立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同时,国家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同时,提高一至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2013年,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对给予失独家庭医疗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乡医疗保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明确提出了鼓励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明确规定将失独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独家庭成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同时,要求各地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方便、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失独老人解决就医困难。


05

农村的养老基地和生活补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农村的养老基地和生活补贴制度。养老基地是指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一部分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由专人或者老年人经营管理,其收益除支付劳动报酬外,全部用于老年人的养老。这一规定,是部分农村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行养老基地的地方,多是集体经济实力不强,土地、山林等较多,农民家庭生活也不够富裕的地方。老年人生活水平低、养老保障有困难。因此,创办养老基地对贫困地区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有积极意义。建立养老基地一是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养老的负担,提高集体养老能力。二是有利于帮助老年人直接解决养老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建立养老基地,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养老基地要因地制宜,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发挥本地自然资源优势。二是本条规定在农村建立养老基地,不是强制性规定。


三、社会优待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明确提出了优待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明确了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食、住、行、娱等各方面。


01

政务服务优待


02

卫生保健优待


03

交通出行优待


04

商业服务优待


05

文体休闲优待


06

维权服务优待



四、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我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5日,民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特别强调,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


01

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主要通过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救助。国务院于1999年、2007年先后颁布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明确提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的要求。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考虑到贫困老年人比一般的贫困成年人在医疗、保健、照顾等方面存在着特殊需求,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采取了“分类施保”政策,对其给予重点照顾。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救助;二是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基础上,再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增发10%~30%不等的救助金;三是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10~50元不等的救助金;四是在核算收入时免除一部分家庭收入,从而达到增发低保金的目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能使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获得的救助金多于一般的低保对象,从而使他们得到更多的照顾。


02

特困人员供养


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社会成员,通常被称为“三无对象”或者“三无人员”,是最困难、自救能力最差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群体,需要国家和集体给予救助或救济。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按照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03

医疗救助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文件的下发,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2009年6月,民政部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2012年1月,民政部联合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在全国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低保、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


04

住房救助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同时,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也体现出优先照顾老年人的精神。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二是《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现住房救助。其十九条规定,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05

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针对流浪乞讨和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流浪乞讨和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作了专门规定,按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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