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楼扔下含有玻璃瓶的生活垃圾 未伤及人也要被追究刑责

2025-10-28 20:46 温州都市报 

温都讯 “随手一抛”非小事,高空抛物触刑律。近日,瓯海法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岳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岳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7月12日18时许,岳某结束营运返家后,发现家中有一袋发臭的生活垃圾。因长时间跑车疲惫,不愿从18楼乘电梯至楼下丢入垃圾桶,为图方便,便将含有玻璃瓶的生活垃圾打包后,带至家门口楼道北面的窗户处,直接从高楼丢了下去。

垃圾落地瞬间发出“砰”的巨响,袋中玻璃瓶随即碎裂,飞溅的玻璃碴险些砸中路过的居民叶某,导致叶某受惊。事后,警方根据线索,快速锁定被告人岳某。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岳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图方便”的举动,实则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刑,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本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践行。

温都记者 黄梦思

通讯员 周乐

编辑 金慧君

审读 郑凌

责编 黄云峰

审核 王冰

▲《温州都市报》2025年10月29日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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