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名学生放在教室的零钱为何不翼而飞?

2025-08-25 08:00 温州都市报 

温都讯 高中生住校后,习惯在身边带点零花钱,没想到有人盯上了这笔钱。近日,经永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嘉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8元返还给相应被害人。这是李某第三次入校盗窃。

5月18日中午,李某从深圳坐动车来到温州,考察所谓的药品生意,但他囊中羞涩,身上仅有几百元。当天,他租了一辆车开到了永嘉,抵达时已是次日凌晨,他到处寻觅寄宿制学校,寻找可下手的机会,他经过一所中学,戴上帽子和口罩,沿着操场翻墙进入。借着月色,李某摸到了一栋教学楼,他在一间教室的学生书包里翻找到了几百元。

如此顺利,李某扩大了盗窃范围。他从一层开始,用了近3小时翻遍该校3栋教学楼。学生放在书包里的钱多为纸币,李某将其中的1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等纸币分类好,共盗得12468元。带着这笔偷盗来的钱,李某开车来到鹿城区。

8月19日清晨,学生们陆续返回教室,发现自己的抽屉被人翻过,多人反映零钱被盗了。该校查监控发现,当天凌晨有一男子潜入教室。经核查,当天共有58名学生被盗。

学校报案后,李某当日在鹿城被抓获。经查,李某是江西人,居住在深圳。到案后,李某辩称自己仅偷盗了6000多元,其余是家中储钱罐中的零花钱。

但是李某的妻子证言证明,李某游手好闲,经济状况不好,平日里没有存钱的习惯,家中的主要支出都由她负责,两人正在离婚冷静期。李某放在家中的储钱罐空空如也,如果要取钱需要破开,但目前该储钱罐完好无损。李某的开脱之词显然不成立。

经审查,李某有2次入校盗窃前科,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被判处拘役1次。永嘉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永检 吴祖坚

编辑 陈东升

审读 郑凌

责编 吕进科

监制 王冰

▲《温州都市报》2025年8月25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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