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星海执法中队立案查处了一起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
星海执法中队收到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的移送案件后,随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龙湾区滨海十六路瓯飞围垦区设置陷阱,准备猎捕野鸡,并抱走陷阱猎捕到的一只环颈稚(原名稚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属违法行为。
星海执法中队对此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李某某罚款3000元人民币。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陈小雁
编辑 孙立彭
责编 林剑静
审核 陈侄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