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讯 为服务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我市起草了《温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及其服务保障,将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到,低空飞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无人低空飞行,另一方面为有人低空飞行。以无人低空飞行为例,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大型等4大分类。《办法》明确,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包括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操控人员,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在内的5项条件,还要依法取得运营合格证。
《办法》规定,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而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则应当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25年7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电子邮箱地址:348363470@qq.com。
温都记者 蒋文泽
编辑 金慧君
审读 郑凌
责编 黄云峰
监制 王冰
▲《温州都市报》2025年6月25日04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