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讯 离婚后探望小女儿,昔日夫妻闹掰。昨天,市民刘女士向温都新闻热线88868886打来求助电话,咨询如何行使探望权。
刘女士说,她刚毕业就嫁给了年龄比自己大20来岁的胡先生,婚后两人育有三个孩子。这些年来分分合合,两人最终还是在去年达成协议离婚。对于三名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刘女士负责两名孩子,胡先生负责最小的孩子。
按照协议,双方都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并且应予以对方协助、配合。但在11月12日晚上,刘女士前往探望最小的孩子时,与胡先生产生了矛盾。根据刘女士的讲述,胡先生对她动手施暴,导致她头部、颈部、下肢受到损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根据警方开具的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刘女士到医院做了检查,伤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根据刘女士讲述,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她和女儿有过多次家庭暴力。最终让她下定决心离婚的,就是因为胡先生对大女儿家暴。
对于刘女士的指责,胡先生予以否认。胡先生称,事发当天,刘女士没有经过商量就来到他的店内,当时小女儿还在吃晚饭。“要吃就吃,不吃就别吃。”刘女士的这番话,让胡先生觉得她的这种教育方式不对。于是,他就推刘女士出去。至于刘女士是否受伤,他不清楚,店内也没有监控。
刘女士则对胡先生的否认持保留意见,她表示还在等警方的调查结果。
律师建议
詹海霞(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海霞婚姻工作室负责人、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子女,所以很多父母亲为了弥补对孩子的愧疚,会在行使探望方式上对孩子进行补偿。父母之爱无可替代,胡先生还是要为刘女士探望小女儿提供便利与支持。胡先生如果认为刘女士在探望方式、时间不妥当,可以以恰当的方式提出,双方不应该发生肢体冲突。当然,刘女士在探望前应当提早与胡先生协商探望方式与时间,避免给胡先生生活带来不便。父母行使探望权是为了与孩子建立更好的情感交流,也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双方要理性协商探望事宜,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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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都记者 吴祖坚
编辑 金慧君
审读 郑凌
责编 胡建国
监制 王冰
▲《温州都市报》2024年11月20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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