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美团经营店铺“艾美时光医疗整形.美肤微整中心”,有销售产品“嗨体熊猫1ml嗨体玻尿酸 淡化熊猫眼 眼周抗衰 淡化黑眼圈”,该产品使用“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执法人员检查产品说明书,发现适用范围为:“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未发现淡化熊猫眼、眼周抗衰、淡化黑眼圈等功效。当事人美团店铺由员工制作,制作费用为1500元。美团店铺销售产品后,客人到当事人单位接受一个流程的美容服务,当事人未直接销售产品“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上述产品销量为0,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温9)医广【2022】第08-08-01号,但广告成品未包含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当场下架上述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罚款4500元。
当事人发布超审查范围医疗广告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来源 温州市场监管
编辑 曹滢
审核 王蓓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