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不影响参选业委会资格

2023-04-21 10:20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183446

业主欠缴物业费,能不能参选小区业委会?小区公共部位被占,怎么办?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介绍了条例修订的成果,回答了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修订,是我市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法规修订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拓展运用立改废释的立法形式。

擅自占用楼梯间将被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文本对原条文修改幅度达四分之三以上,新增、删除或修改条文60多条。市人大历经“两审三表决”,对实施五年的条例完成修订。

本次修订后,条例主要新增突出党建引领、增进数字赋能、完善履职规范、推动质价相符、保障使用维护、发挥兜底功能等系列制度。

为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度和决策效率,条例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通过数字化方式公开物业管理信息,鼓励采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投票表决。

根据民法典要求,本次修订完善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程序规则。对欠缴物业费、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选业委会等实践做法审慎甄别,最终确定按照民法典精神要义,不得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权利的立法旨意。条例还提出,除较小额度内使用业主共有收入外,业主大会不得将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授权业委会决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共有资产租赁等事项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并就业委会怠于履行职责、财产印章移交难等情形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改造和基本物业服务提出要求,推动无业主委员会小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条例反映民意汇聚民智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温州创制性立法、惠民立法、开门立法的标志性立法成果。随着国家法律制度和我市社会治理的不断发展变化,物业服务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及推进基层有效治理等工作带来了一些挑战。去年年初,修订《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被列入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

物业管理是民生之初,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舒心度、幸福感。市人大擦亮民生立法底色,针对问题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结合群众诉求强烈的物业服务乱收费、业委会乱作为、小区楼道乱堆放等物业管理堵点难点,对上位法规定做足补充文章和细化文章。

物业管理直接关系千家万户。在条例修订中,市人大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线下走入物业小区、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听取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人、村社、镇街各利益主体意见建议。线上依托基层单元“立法e点通”场景广泛征求意见,收到近4000条意见,法工委逐条研究、认真吸纳,切实让条例装满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最大共识。

温都记者 何群芳

编辑 孙立彭

审核 李雪锋

《温州都市报》2023年4月2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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