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下月施行 用医保卡去药店买药要贵了

2022-12-13 10:08 掌上温州客户端 

温都讯 近日,《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慈善帮扶(医保纾困)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将温州市和各县(市)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并对灵活就业人员不设户籍限制。将非从业的本市居民、取得本地居住证的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及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这样的制度安排基本覆盖我市全体人员。

药店买药支付比例下降

《办法》对现行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政策、待遇标准、就医管理等进行了调整。

关于职工医保待遇,根据《办法》,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

同时,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门诊最高限额为10000元。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此前,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比例为80%。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与之前一致: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为300元和9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为400元和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为700元和70%。

普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政策如何规定?《办法》提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应届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是按月延续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办法》还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进行了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应在本市足额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可继续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费,待满6个月后可作回溯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

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大病保险具体筹资、待遇等政策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各县(市、区)筹集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专项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急、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特殊病种护理等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按照由市区向全市域、由职工向城乡居民逐步全覆盖的原则,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管理和保障制度,将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等13种疾病列为特殊病种,将高血压等13种疾病列为慢性病。

温都记者 何群芳

编辑 邱殿斌

审核 李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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