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相关法条:《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堆放物料
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广告破损,文字灯光缺亮
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