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口从来都没有迁出本村过,但因为嫁过人,就不能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这是什么道理?”近日,平阳县南雁镇雁前村农嫁女吴美红发出了这样的疑问。针对此事,记者进行了了解。
当事人:离婚后回到村里,不能享受村福利
吴美红1993年结婚,2006年离异,其间她未曾将户口迁出过雁前村,目前与父亲及弟弟一家四口同在一个户口本上。雁前村每年都有分红,也有征地补偿款。“我2006年离婚后,回村就没有享受过任何本村人应有的福利待遇。就有一次和村里闹得比较激烈,他们不得不给了我几百块。”吴美红说,为此,她曾多次和村干部理论,也去过当地妇联反映情况,但都未得到解决。
去年,雁前村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需要村民拿户口本登记领取。吴美红拿着户口本,却未能登记。今年3月下旬,其他村民的补偿款全部如数下发,而吴美红与其家人却迟迟未能收到。吴美红说,如果按照户口本,他们家应该算六个人的钱,但协议上却只算了五个人的钱,“如果我签了,那不就等于承认自己户口不存在了?”
雁前村村委常务主任吴云芬证实了吴美红的这一说法:“出嫁的女儿、出赘的儿子,不管后面是否离婚、户口有没有迁出本村,一律都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吴云芬解释,这是村规民约,几十年来一直如此,村里像吴美红这样的人还有很多,他们都自动放弃了。目前,吴美红家的这笔补偿款,还在村经济合作社的户头里,算的是五个人的钱,只要拿着户口本来签协议,就可以领走。
雁前村支书吴云裕也告诉记者,女人出嫁后,便不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但只要没有嫁人,即使户口迁出了本村,仍然可以享受。
社会学者:排除“农嫁女”分配权,究其根本属利益分歧
就此,记者向平阳县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周丽君了解情况。周丽君表示,她对吴美红一事有所耳闻。“像吴美红这样离婚回娘家的妇女能否享受本村福利待遇的问题,他们村里每次开会都会讨论,但每次投票都没通过。”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里的事情是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如果少数人觉得村民会议讨论出来的内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走司法途径。
“离婚后夫家、娘家的福利都无法享受,她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周丽君表示,妇联会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乡镇。
就此事,记者致电平阳县南雁镇党委书记陈松。陈松表示:“这个事情我没有了解,无法表态,电话里讲不清楚。”
温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学老师徐旭东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根本还是利益分歧。“现在的农村户口,迁出易、迁回难,因为会涉及到宅基地、土地承包使用权、集体分红、拆迁补偿等相关利益。而各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具体批准条件上是有差异的,尤其是涉及到村民婚配落户和投靠父母落户上。”
“民俗如果通过村民会议的合法程序上升为村规民约,那大家就都需要遵守。吴美红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就要看村里有没有统一的规矩、有没有对大家一视同仁。”徐旭东说,如果出嫁的妇女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仅仅是村里的民俗,吴美红可以通过申诉来追求自己平等的权利,但争取权利的过程会比较繁琐。
律师:“村规民约”若侵犯权利,可起诉维权
2013年6月,温州中院公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农嫁女”的问题作出了回应。规定“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群体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村民会议通过正规程序讨论作出的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自治权,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银英表示,温州中院判决过多起关于农嫁女福利待遇的案例,对其享有平等的分配权表示了肯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它决定。如果违反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且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对村委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吴美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目前,除吴美红外,其所在户口本上的另外五人已经领取到了征地补偿款。而吴美红正在委托律师整理材料,准备将此事诉诸法律。
见习记者 谢锦哲
《温州都市报》2022年5月1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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