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温州人是明朝开国元勋,参与新王朝立法,还影响了日本、朝鲜……

2022-03-31 14:46 掌上温州客户端 

三国时期,诸葛亮隆中决策,协助刘备夺取荆益和建立蜀国,安定南中,北伐曹魏,形成三国鼎足之势。

1100多年后,温州人刘伯温献“时务十八策”,辅佐朱元璋一统江山,建立大明王朝。后世便有了“三分天下诸葛亮,一统江山刘伯温”之说。

刘伯温,即刘基(1311-1375),字伯温,元末明初青田县南田山武阳村(今属文成县)人,后被册封为“诚意伯”,追赠为太师,谥号“文成”。今文成县名即来自其谥号。

关于他的民间传说故事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流传到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本期山水斗城就带你了解这位“帝师王佐”——刘基。

刘基像

日本东京大学图书馆藏有刘基64部著作

刘基自幼聪颖,14岁赴括城(今丽水)入处州路郡庠,“从师受《春秋》经,人未见其执经诵读,而默识无遗。习举业,为文有奇气;决疑义,皆出人意表。凡天文兵法诸书,过目洞识其要”。

《英烈传》(《云合奇踪》)里刘基辞爵归山的插图

惠宗至元二年(1336),刘基初登仕途,任江西瑞州路高安县丞。此后在元朝断续为官十余年,但一直沉于下僚,曾任江浙行省儒学副提举、浙东元师府都事、江浙行省都事、行枢密院经历等职,都是从七品、七品之类小官,且一再受抑受贬,四度罢职赋闲。48岁时愤而弃官,隐居家乡。

刘基墨迹《春兴八首诗卷》

在刘基50岁那年,他接受朱元璋的邀请重新出山,赴金陵,向朱呈“时务十八策”,受到器重,被留中枢,参与军机,后成为朱元璋开创明王朝之主要谋士。蔡元培称他:“时势造英雄,帷幄奇谋,功冠有明一代。”

刘基以诗文见长,与宋濂、高启并称“明初诗文三大家”,著作均收入《诚意伯文集》。他在其散文名篇《卖柑者言》中,用“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准确地概括元末社会腐朽之实质。

刘基《卖柑者言》示意图

他的著作在日本也有多个刊印本,日本学者奥野纯评价他:“际会风云,平定海宇,既辟一代之规模,又阐一代之文章,盖诚意伯刘公一人而已矣。”

刘基《题宋燕肃春山图》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图书馆就收藏有刘基著作64部,其中不乏日本刊刻影印的版本,如日本享保十七年(1732)刊印的《郁离子》二卷、1840年屋喜一郎等刊本影印《诚意伯诗钞》四卷、1844年大阪赤松九兵卫等刊印《刘诚意文钞》三卷等。

新王朝立法 刘基功不可没

刘基在法治思想上的成就也是相当卓越的,曾参与制定了明初的很多法令典章。在新王朝建立之前,他就提出了要明法度、正纪纲。

吴元年(1367),刘基任御史中丞之后便向朱元璋献言:“宋、元以来,宽纵日久,当使纪纲振肃,而后惠政可施也。”

当时御史台的职责是“纠察百司,朝廷纪纲”,要想履行职责,就必须有法可依。在新王朝即将建立之时,御史台便承担起制定法律的责任,刘基成为了制定律法的关键人物。

“太祖初渡江,颇用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根据刘基建议,朱元璋在渡江占据金陵时,就已开始了法律的制订工作,“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就是明代法典的雏形,其中“律”就是《吴元年律》,“令”为《大明令》。

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作为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刘基对《大明律》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朱元璋画像

《大明律》的法治宗旨与刘基的法治主张是一致的。刘基主张法治要严明公正,才能真正达到教化目的,这与《大明律》所体现的“明刑弼教”的思想是一致的。“明刑弼教”就是用刑法去约束人们,使人们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刘基为官期间,也在行动上维护了法律的威严。1368年,中书省都事李彬因贪污放纵被治罪,刘基上奏斩杀李彬。李彬是丞相李善长亲信,刘基因此而得罪了李善长。《明史·刘基传》称其于任职期间“令御史纠劾无所避,宿卫宦侍有过者,皆启皇太子置之法,人惮其严”。

《大明律》影响东亚国家法律制定

日本和朝鲜自唐朝起,就与中国文化有密切的交流。《大明律》颁布后,便引起了他们的关注。

《大明律》

日本享保年间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不仅敦促幕府和属下的文官研究明律,他本人也十分热衷研究明律。据《德川实纪》记载,德川吉宗“法书充盈纪伊国家门,深为喜爱《明律》,即位后仍不时阅览”。

《大明律集解附例》

日本在这一时期注释明律的著作层见迭出,代表作主要有:高濑忠敦《明律例释义》十四卷、《明律详解》二十一卷同补;荻生观《明律译》三十卷;高濑喜朴《大明律例释义》十四卷,除翻译大明律文四百六十条外,还辅以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江户时代,在日本所修律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熊东藩所著《刑法草书》,但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基本上取自《大明律》。而且不久之后,他又仿明《问刑条例》编写了例,补进《刑法草书》,定为《御刑法草书附例》。

《大明律》对朝鲜的影响较之对日本的影响更为明显。《大明律》颁布后不久就传入了朝鲜半岛,并引起朝鲜社会的广泛关注。

高丽辛禑十四年(1388)九月,典法司上疏:“今(以)《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这是目前所见朝鲜史籍中最早提及《大明律》的记载,由此可以确认,至少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之前,《大明律》已经传入朝鲜半岛。

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高丽王朝大臣郑梦周以《大明律》为中心,参酌元朝《至正条格》及高丽本朝法令撰成新律,恭让王命人进讲六日,屡叹其美。

朝鲜王朝开国国王李成桂登基后,立即发布了施政纲领,其中就用律一项说到:“前朝之季,律无定制,刑曹、巡军、街衢各执所见,刑不得中……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为方便理解《大明律》律文,李成桂授意金祗等编撰《大明律直解》一书,逐字对《大明律》进行解释,并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刊刻实施。

编辑 | 佳佳 曹滢

校对 | 郑凌

参考文献:

《温州市志》(1998)

《一片繁华海上头 温州与海上丝绸之路》金柏东 金丹霞

《刘基与<大明律>刍议》俞美玉

《<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高艳林

《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李青

打开掌上温州APP阅读全文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