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阿姨聊天要守则,“闲聊”莫谈东家家事

2021-11-25 14:37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9840


家政小故事

40多岁的金阿姨已经做了近20年的育儿嫂,服务过五六个家庭,每次都是带着雇主表扬和不舍离开。雇主对金阿姨的好评,除了本职工作干得好,还有“口风特别紧,从不八卦东家家事。”

业内人士说,不少家政阿姨聚在一起,就喜欢“八卦”各自雇主隐私。今后,这样的事不能再干了。8月1日起实施的《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就明文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

《条例》问答

问:哪些是家政服务人员、机构和消费者三方要遵守的规矩?

答: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条例》第十五条)

专家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政服务主体共同禁止行为的规定。

家政服务通常是入户住家或者贴身的服务活动,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距离很紧密,吃喝拉撒住等可能同在一户住处的空间之内进行,因而对传染病疾病等的预防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尤为重要。此处的“传染性疾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经过各种途径在人与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疾病,包括具体传染性的肺炎、肝炎、肠胃炎、脑膜炎、结核病、性病、皮肤病、血液病等。“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是指患有癫痫病、精神病等或曾有上述病史。“相关人员”,包括了同住的人员或者密集频繁往来的人员等。

《条例》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由于家政服务活动中通常伴随着长时间的一起生活,因而不可避免的知晓一些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对于这些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家政服务各方主体不得予以泄露。实践中,个别家政服务人员有带娃外出时聚在一起聊天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中要注意避免聊及他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温都记者 张小青

编辑 毛鲜艳

校对 仇玲琍

审核 潘宁宁

备注: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是全国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家政服务专项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进一步提质扩容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让更多家政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知法懂法用法,温州市商务局联合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推出《家政条例小课堂》宣传普及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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