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假期没有休息时间,高薪“阿姨”抑郁了? 雇主要保障保姆休息权利

2021-11-04 14:44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7132


家政小故事

家政服务行业属特殊行业,服务对象往往是老人、幼儿和病患,一时半会都难以离开家政服务人员的看顾。于是,找保姆,很多雇主都希望保姆少提休息,约定的休息日能用“加班费”弥补是最好不过的。不过在家政业内人士看来,这么做并不可取。

“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即使一些保姆觉得自己一个人在温州反正没地方可去,想多工作赚“加班费”,雇主还是应当给与保姆合理的休息时间。”一家政公司的负责人说,她就曾遇到这样一件事,公司介绍的一位“阿姨”,原本想要多赚钱拿“高薪”,就与雇主约定全年无休。没想到在雇主家工作了一年多了,一贯开朗乐观、做事勤快的“阿姨”,有段时间经常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还容易烦躁。去医院一检查,没想到竟然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了解得知,原来因为家中出了点事,而她却没有假期回家去解决问题,就日复一日苦恼,情绪无法排解下就得了抑郁症。

《条例》问答

问:消费者(雇主)要遵守什么规矩?

答: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不得有以下行为(见《条例》第十四条):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家政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出示家政服务码,并进行核实。

专家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政服务消费者义务行为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家政服务消费者是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在享受权利获得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保洁、烹饪、照护等服务的同时,相应的也有其要承担的义务。

如:家政服务消费者要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由于较多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或服务所间通常并不固定而是较为灵活,因而保障其休息权尤为必要。《条例》从权利获得具体保障的角度,将之规定为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义务。同时设置禁止性的规定,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这既是对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遵守,也是对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的保障。

温都记者 张小青整理

编辑 毛鲜艳

校对 仇玲琍

审核 潘宁宁


备注: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是全国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家政服务专项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进一步提质扩容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让更多家政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知法懂法用法,温州市商务局联合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推出《家政条例小课堂》宣传普及条例规定。


打开掌上温州APP阅读全文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