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为政,重复开挖,时常损坏!本期《代表在线》关注“如何让城市发展的“血管”更健壮”

2021-04-18 20:46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231603

深埋在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线,如同人体内的“血管”,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生命线”。如何管理好庞杂的地下管网,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是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民生问题、发展问题。

2021年2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被纳入今年人大立法的预备项目。目前我市地下管网的情况如何?《代表在线》栏目记者进行调查了解。

盲目施工致地下管网损坏时有发生

本报4月14日曾报道《盲目施工导致电缆严重受损 当事单位可能面临数百万元赔偿》一文:4月10日,瑞安虹桥南路道路整治工程施工人员在埋设污水管道时,不慎挖破110千伏高压电缆,引起电力线路跳闸事故,造成周边百余户居民断电。

记者了解到,2020年温州市地下管网设施因盲目施工被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12月14日,鹿城区下吕浦清风组团开展通讯弱电管道施工,施工人员开挖路面不慎挖到10千伏高压电缆,造成该小区1000多户居民停电;2020年10月16日,因工人在捆绑活动式脚手架时操作不规范,高空坠落的钢管导致市区某小区外墙上的燃气调压器进口管受损断裂,造成燃气泄漏;2020年10月23日,在市区某路段,因施工方野蛮施工,导致一段过街管脱出,造成市中心供水压力下降3米~4米,路面短时间积水达40~50厘米。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市地下管线破坏问题形势严峻,其中供水管线被挖破坏问题,2020年以来市区已发生1731起,是2019年的3倍多。供气管线被挖破坏问题,2020年以来市区共发生18起,是2019的2倍,严重影响4000多户居民和4家企业的正常用气。

施工方式不科学、管理缺失是主因

事实上,关于保护地下管网设施,均已出台过相关法规。在电缆保护方面,有国家的《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燃气管道保护方面,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温州市政府也曾出台过《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开工后,还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相关单位要派出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民也可参与监督。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多破坏事故呢?

对此,温州市人大代表陈兴良曾多次调查研究。他认为,对于管线被挖问题,有偶发性因素,也有系统性、规律性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责任缺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存在施工项目未审批、前期工作不到位、现场保护不落实、施工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管理缺失,目前我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涉及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用集团、广电等多个责任单位,管理链条较为松散,在底数信息、工程审批、现场管理、执法检查等多个环节都存在薄弱之处,亟待治理与规范。

建立“三级监管”机制,接受各方监督

陈兴良说:“法规是善治的前提,我市应该尽快推进地下管线立法工作。虽然我国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地下管线的单行立法,但是浙江省内如杭州市、宁波市都有关于地下管线的具体规范,省外也有其他城市如青岛市、昆明市、蚌埠市等出台了相关规定。我市在起草立法时可借鉴其他城市的宝贵经验,并与本市的具体情况充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客观规律、可行性强的法律。”

“瑞安发生盲目施工导致电缆被损坏事故是个案,系施工方挖机驾驶员野蛮施工所致。在这方面,市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也有相关规定,施工方在施工前需要取得电力、水利、燃气等单位的地下管网设计图纸和同意施工的意见,并在相关部门的监护下施工,遇到电力、水利、燃气等地下管道时,需要进行人工挖掘的方式进行,避免破坏管道。”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我市地下管线要立法,希望可以加大这方面违法的惩罚力度。

市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初就已经加强执法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显要位子公示施工单位信息以及相关责任人,在施工时,除了召集燃气、自来水、电力、电信、移动等地下管线铺设单位在施工时旁站确认管线外,还建立区级、部门、属地“三级监管”机制,并接受网格员、市民的监督。“今年以来,地下管线因盲目施工被破坏的现象有明显改善,但仍需完善相关法律,给地下管网加上安全阀。”

人大代表:尽早破解“各自为政重复开挖”尴尬

在今年的我市“两会”上,陈兴良建议,温州市应尽快推进地下管线立法。

他指出,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地下管线是现代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温州市的地下管网种类繁多,有通信、供电等电缆,也有供水、排污、燃气等管道。“这些公共设施的责任单位,往往各自为政,重复开挖道路,铺设线路常常发生,给市民出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还劳民伤财。”

对此,陈兴良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市住建局等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立法工作。第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多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再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第三,聘请专家学者作为地下管线立法工作的顾问,为立法出谋划策,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第四,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增强民众的参与热情,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温都记者 李伟康

《温州都市报》2021年4月1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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