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落地,影响几何?

2021-01-13 16:55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20369

1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本次私募新规共十四条,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的几点区别和影响。

首先,对私募机构异地经营不作要求。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该规定曾在业界引发热议,此次正式稿中并未提及该等内容,相关条款也作了删除,即表示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其次,对私募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实行新老划断。关于私募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新规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即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做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已完成登记的管理人无需担心后续工商更名的事,后续新设的私募管理人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第三,新规优化了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上海证券温州分公司财富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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