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征收土地需要走14个步骤

2020-11-16 19:43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1073014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2月15日起,新修订的《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此次办法的调整重点,涉及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9个方面的内容。

洞头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为统一市区征地管理,办法调整了使用范围,将洞头区纳入市本级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市区分两类区片,其中洞头区单独划为二类区片。

办法还对征收主体进行了调整。明确征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做好辖区内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组织实施等征收土地具体工作,征地相关材料上均需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印章。

办法还调整了各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住建部门则负责指导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明确土地征收14个步骤

原征地程序为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一批复”,此次办法对征收土地程序进行了调整,分为14个土地征收步骤:

1、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信息;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30日;

5、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回执函;

6、征地听证;

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后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登记;

9、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达到上级政府规定的比例,对未签订的协议说明情况;

10、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11、组织征地报批;

12、取得征地批复后,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

13、核定参加社保名额,按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14、及时进行交地等。

征收前,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往做法是先完成土地部分的征收程序,再对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实施拆迁。办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等房屋的补偿安置程序一并纳入到土地征收程序中,并要求在土地征收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我市已专门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办法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内容修订为“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同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预留政策调整空间。

为减少抢种、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减少因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等情况导致补偿标准的纠纷,办法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包干和按实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并明确具体标准。

由于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已取消了留地安置,以留地补助替代。将洞头区纳入市本级统一管理后,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办法增加了留地补助的内容。拓宽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处置方式,鼓励各地有偿收回或者通过置换安置房等方式加快消化存量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严禁参保名额跨村转让

办法还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核给社保名额、社保费用补贴的问题,征地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障衔接按照人力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统一了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和原市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调整为社保保障补贴。为提高参保人员补助精确性,办法将补贴金额按征地面积筹集调整为按参保人数筹集。办法同时明确“人地对应”政策,严禁参保名额跨村转让。

温都记者 何群芳

《温州都市报》2020年11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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