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讯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近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市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该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指的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简单说,在海绵城市里,一旦突发暴雨,所有的绿化带、水池、湿地都将发挥蓄水、净水的功能,而不是光靠泵站、管道,这样雨水管网、内河的压力相对减轻,某些城区就不会出现逢暴雨就内涝的问题了。
《办法》要求,温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市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列入豁免清单的除外。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指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结合原有建设项目的雨水积纳、排放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生态用地的雨水利用、排放系统。《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就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规划条件中海绵控制指标未达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办法》提出,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传输,引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和产品研发等工作。《办法》还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办法》自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温都记者 何群芳
《温州都市报》2021年6月1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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